禹刑,中國夏代刑法的總稱。因 夏朝 的開國君主為禹,故名。相傳禹繼堯舜之位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王朝,并創制了肉刑。‘左傳·昭公六年》日:“夏有亂政,而作禹刑。” 鄭玄 日:“夏刑大辟二百,臏辟三百,宮辟五百,劓,墨各干”(《周禮·秋官·司刑》注)。《 唐律疏議 》引《 尚書大傳 》日:“夏刑三千條”。禹刑的具體內容已散佚。
由來
《禹刑》作為社會上出現“亂政”亦即矛盾、沖突的產物,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時的 成文法典 ,也并非由 夏禹 個人所制定,而是在夏商兩代的長期發展中,出于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,逐步形成和不斷擴充的。其基本內容是以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性質的習慣法為主。至于以“禹刑”為名,實際上不過是“夏刑”的代稱而已。
一般認為,禹刑是夏朝 法律的名稱 ,是后人為紀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,是后人追述的。所謂亂政實際上是指奴隸暴動和反抗斗爭, 奴隸主階級 為了鎮壓奴隸的反抗而制定的。這種亂政在禹時是不大可能出現的。
性質內容
一般認為,《禹刑》的性質相當于現代的 刑法典 ;《禹刑》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。
《左傳》昭公十四年記載“昏、墨、賊、殺”。這是 晉國 叔向在答復 韓宣子 有關 邢侯 與雍子“爭田”一案處理情況時,所征引的法律條文。
語出:“《夏書》曰:昏、墨、賊、殺; 皋陶 之刑也,請從之。”
叔向認為,晉國《刑書》中“昏、墨、賊、殺”的規定最早是皋陶所至,后來夏代的法律沿襲。據叔向解釋,“昏”:自己做個壞事而竊取他人的美名;“墨”:貪得無厭、敗壞官紀;賊:肆無忌憚地殺人,這三種罪都要處以死刑。
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從考證,漢代以后的典籍說夏朝的刑條很多, 東漢 鄭玄說:“夏刑,大辟二百,臏辟三百,宮辟五百,劓、墨各千。”已經有了“五刑”。
引用来源
- • 夏朝奴隸制刑法 中國國學網 2013-05-12